太原工业学院财务收费管理规范及操作规程
为适应高校财务管理工作需要,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日常收支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财经制度,
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财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 学院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办理,任何处室不准私自收费。
第二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积极进行费用的收取,不得少收、漏收。
第三条 学院教育事业性收费实行凭《收费许可证》收费,由财务处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学院所有收费必须根据费用性质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高等学校(含中专)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山西省高等学校(含中专)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不准使用自制收据,更不准收费不开据。
第四条 学院各项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应及时按程序缴存财政专户,不准坐收坐支,不准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财务处收费具体操作规程是:
(一)本、专科各类全日制学生的学费、公寓费等收费项目,按学院规定,新生入学收费实行集中办公形式,从第二学年开始的在校生实行按年度交费注册制度,交费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对老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事宜。
(二)函授、夜大、全日制等成人新生收费先由继续教育部开注册单后到财务处交款,从第二学年交费形式与本、专科学生一致。
(三)其他教育事业性收费,由交费单位直接到财务处交纳。
第五条 学院教育事业性收费的缴费义务人是学生或接受服务者,学生或接受服务者有义务及时、足额交清各项费用。
第六条 学院对特困生减免学费按特定程序处理,先由有关院系提出具体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报负责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减免学费录入工作。
第七条 留级生、休学后再复学的学生,留级后或复学后学生的收费按所在年级标准收费。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
第八条 学生因故退学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交费。退款额=(交费总额/10)*(10—在校月数),退款额由负责领导签批后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