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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1-11-08 16:08  

太原工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院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适合学院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二)贯彻“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负责学院的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和其他预算外经费的管理。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对上级争取经费,争取贷款筹资,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负责合理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同时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做好宏观调控,力求综合平衡,做好领导经济决策的助手。

(五)负责编制学院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加强对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工作,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学院的财务状况,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六)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核算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七)负责做好学院的奖助贷等学生事务的工作,完善相应的学生事务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负责做好学费收缴工作,及时清理欠款。

(九)负责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十)、对全院各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工作实施领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全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抓好全院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培训。

(十一)完成上级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院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院财务处和后勤财务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委派、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院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院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院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院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学院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院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编制预算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收入预算按学院办学规模即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根据定额标准、收费标准等指标分别计算的公式编制;支出预算分项计编,人员经费如教职工工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资料计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学生奖助学金等按规定比例提取列支,经常性经费参照上年定额编列,专项经费由各院系、部、处提交专项经费需求计划,学院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核定编列。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由院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计财处审批核定预算。学院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学院综合财务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学院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须填写太原工业学院预算外项目审批表,由院长、财务处处长逐级审批;重大项目需报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  学院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即上级财政部门拨给学院的财政预算资金。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性经费。
2
、科研经费拨款,即从各级财政获得的科学研究经费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科研经费拨款等。
3
、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科研经费拨款外,学院从财政取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上级补助收入,即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学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1、教学事业收入,即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还应包括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科研事业收入,即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才可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山西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学院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教育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指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教育事业支出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同时随年度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省发改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院相应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具体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院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院各级财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院财务处报告。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结余指学院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基金,按照规定,根据当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四) 勤工助学基金,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出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学生困难补助的资金。
  (五)住房基金,学院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主要用于学院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住房或购房补贴。
 
(六)其他专用基金,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
     

第八章  学院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院办产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由配备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及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现金,严禁私自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保留帐外现金。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以审核签证后的会计凭证为根据,及时登记帐簿, 现金收付必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各级财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银行存款管理,主要是对银行账户的开设及使用进行管理。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二级核算单位均在学院结算中心开设账户,一律不准在专业银行开立账户,防止出现账户开设过多、过滥,杜绝资金分散失控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学院对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计划控制原则。由于学院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成为支出,所以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 公款公用原则。学院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外,不能支付个人借支款。

() 及时核销原则。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并采取旧账不还、新账不借的措施,会计人员要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暂付款报销、结算手续。对确实无法收回应收及暂付款时,应查明原因,10000元以下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分清责任,由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直接在支出中列支。10000元以上,按上述程序报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学院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院超过20天,汇出款项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院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借出款项是学院借给院内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院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院借款。对逾期不还学院借款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院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三十五条  存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

学院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院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院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卫生科、培训中心、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

    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行政办公用设备、计算机、空调、交通工具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是指单价未满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家具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院权益受损。

    第四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院领导审批后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资产处核销固定资产帐。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院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的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学院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院的利益,保护学院的无形资产。

  

第四节  学院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所利用的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必须是以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能用国家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学院进行对外投资,特别是开展经营性活动,应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院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避免造成损失和流失,学院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方案进行认真的可行性评估,并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委托和聘请。

第九章      学院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的管理。借入款是指学院因贷款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如金融机构向学院提供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以贷款形式向学院提供的文教周转资金等。学院借贷款项要按协议规定期限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有些借贷款项应本着“谁使用,谁付费、谁还款”的原则。
   学院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应付及暂存款管理。应付及暂存款项是学院日常业务活动中频繁发生的一种债务,它涉及学院与各方面的经济及财务关系,如果管理不善,处理不当,势必引起学院资金使用上的混乱,甚至造成资金的损失。因此,对于各类应付及暂存款项,由审核报账岗位人员负责进行管理与核算。应付款项应按时支付;暂存款项要及时清理,特别是外单位退回的购物结余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进帐或结算工作。
     ()应缴款项,学院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院办产业和经营单位应缴税金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上缴。
   (
)代管款项是学院接受委托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的款项等。学院有责任按照国家的财经制度,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入的合法性。    

第十章      学院内部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 经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以及经学院领导批准二级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学院财务清算,按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学院二级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领导组,由审计处、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财务清算小组,对其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报经院领导批准,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一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二章     学院内部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院各单位必须接受学院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建立健全院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院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院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

    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对违反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财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增强财务人员工作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财务人员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经过考核,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成绩突出的财务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成绩特优异者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表扬。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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