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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013-05-07 16:31  

太原工业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学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院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学院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约束本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第五条   本制度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根据学院经济活动的变化及管理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财务处及所属二级财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文件精神,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   太原工业学院属于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院长,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经资产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联合签署太原工业学院经济合同审批表后,再经院法律顾问室审签后由院长代表学院签署。

第九条   学院对外签订购货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按学院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如需招标的项目,还需按照《太原工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凡涉及签订“三重一大”项目合同的,必须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再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收费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学院的收费部门必须依照《太原工业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根据太原工业学院收费许可证收取,院内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收费的开票人员与收款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收费单位应及时核对交款情况,保证收费数据准确。

第十四条   收费部门应按《太原工业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票据,收费部门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五条   收费部门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依照《太原工业学院加强收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若干规定》,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四章 财务支出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学院的财务支出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太原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太原工业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进行财务支出的审批。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每一笔开支必须有审批人、经办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审批,经办人员持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按支付审批、支付审核、支付复核、支付款项的手续进行,上述程序分别由不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软件维护管理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太原工业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加强对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清理、整顿。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核对,出纳人员不得办理银行存款账的对账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或发现有长期未达账项,应及时向部门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汇报,以便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处长负责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签。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银行票据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及注销等工作。必须建立登记簿,对银行票据的领用、报销、收回、作废等情况进行逐笔详细登记,不得遗漏。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办理审核、出纳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各终端用户的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终端用户应对密码泄密引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使用外来磁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应交财务处系统管理员进行安全性检测。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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