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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医疗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2015-01-07 10:15  

太原工业学院医疗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校预防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医疗卫生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师生健康为核心,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宗旨,遵循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学院医疗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医疗服务。

第四条  学院成立医疗卫生工作领导组,加强对学院医疗卫生工作的研究和管理,促进学院医疗卫生工作和健康发展,提高服务师生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五条  涉及校外医院与我院卫生所之间的协作,要经学院医疗卫生工作领导组批准备案。校外协作方的级别原则上不能低于二级医院。

第六条  卫生所要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医师检查访问制度、护理制度、处方权审批制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严格医师处方权的管理。

第七条  卫生所要实行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医德规范、医疗服务规范、规章制度、医疗安全措施及岗位职责等。

第八条  卫生所要严格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院制定的有关诊疗工作制度,加强对诊疗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应加强医护人员临时急救和救援工作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  卫生所应加强与定点诊疗医院的联系,熟悉各定点医院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能力,保证急重病人及时转到相应定点医院治疗。

第十条  卫生所应建立多种形式的医患沟通渠道,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应实施医疗服务公示制度,将医疗服务规范、各项收费标准、医护人员信息、举报投诉电话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卫生所要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及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卫生所场地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所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卫生部颁发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消毒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感染管理工作方案和措施,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卫生所要规范消毒、灭菌、隔离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的防控与监测。

第十四条  卫生所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实施办法,加强“预防性用药”管理,严格消毒药械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购入、使用及用后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要科学地分类回收、规范管理,加强存放及运送途中管理,严禁医疗废物流失,防止由此引起的感染病例发生。

第四章  卫生所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所要严格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药品采购要通过正规渠道,经学院招标组或后勤保障处采购领导组严格审核各医药公司资质后公开招标确定药品供应商。

第十八条  卫生所要严格药品购入、验收、储存、使用管理,规范采购、验收、保管等工作流程。新特药引进与使用要严格评审与报批制度。要加强药品储存检查工作,及时销毁过期药品。

第五章  卫生所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卫生所要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及退休人员用药按进价全额收费。省直保健干部和学生使用常规药按进价的10%收费,使用新特药按进价全额收费。

第二十一条  卫生所要认真登记各种收费账目,并按时将收费账目明细和收取的费用送交财务处。

第六章  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预防保健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卫生所要积极承担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各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二十三条  卫生所要认真履行预防保健工作职责,监测学院人群的健康状况,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学院有关单位对学院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卫生所要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学生入校和毕业前的体检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档案,对体检异常的学生提出治疗建议,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要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退学、休学治疗、调整专业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卫生所要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疫苗接种工作。首先要按规定做好新生入学后的群体性疫苗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与季节流行病发病情况,为师生员工做好防疫疫苗的接种。各种疫苗必须通过国家正规渠道采购,并严格按规定运输、保存、接种。

第二十六条  卫生所应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章  医药费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退休人员(省直保健干部除外)在外就医的医疗费由医保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省直保健干部在外就医按《山西省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起步方案实施细则》、《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关于重申省直保健干部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及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报销时要提供医疗明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常见病和多发病应在学院卫生所治疗;慢性疾病、疑难病症应先到学院卫生所治疗,需要外出就医应经医师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到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学院报销60%;私自外出就医或到非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参加医保的学生在校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应到太原市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医保单位按规定报销;学生外出实习或假期回原籍突发急病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五天内向学院医保部门说明情况,回校后由学院医保部门协助到医保单位办理医疗费报销。医保单位报销后,学生自己负担的部分医疗费学院给予报销10%

第三十一条  疑难危重病例,需要大额医疗费的,应向学院医疗卫生工作领导组申请,经批准后,学院从学生医疗协助专项经费中给予报销一定费用。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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