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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
2015-01-12 08:17  

太原工业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教学奖励范围: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著作和教材、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名师、教学竞赛、指导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等。 

第三条 教学奖励等级:省级及以上项目。  

第三章        要求

第四条 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必须以完成教学工作量、完成教学各环节任务、无教学事故为前提。  

第五条 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六条 奖励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的奖励,应提交封面、封底、目录、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应提交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特色专业教学名师、教学竞赛、指导学生竞赛的奖励,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的配套资助,应提交学院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  

第四章        程序

第七条 教学奖励的程序:  

(一)按年度由个人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初审合格后,提交学院审议;  

(二)审议结果面向全院公示,对公示或审议结果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教学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  

(一)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国家、省二级组织评定,并正式颁发奖励证书的教学成果奖项。  

(二)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  

获奖的教学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是我院,第一负责人或独立完成人是我院人员,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00/项,二等奖奖励60000/项;  

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40000/项,二等奖奖励20000/项,三等奖奖励8000/项  

第十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励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须由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并正式立项,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20000/项;  省级:5000/项。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论文奖励  

(一)获得教学研究论文奖的成果必须是有关学校教学、教学管理的研究性论文或研究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  

(二)教学研究论文奖励范围:  

为学校核定的国家级、核心期刊目录上第一作者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三)教学研究论文奖励标准:  

国家级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1000/篇;  

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500/篇。  

同一内容的论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四)已纳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的教学研究论文不再进行教学励。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著作和教材奖励  

我院教师作为主编编写出版的教材,属于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项奖励20000元。

第十三条 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教学团队建设点奖励须由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并下发正式文件,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20000/项;  省级:5000/项。

第十四条 教学名师奖励  

教学名师须由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并正式颁发证书,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10000/人;  省级:5000/人。  

第十五条 教学竞赛奖励  

(一)教学竞赛奖励包括国家、省级组织的教学基本功竞赛和多媒体课件竞赛。  

(二)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

省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六条 精品视频公开课奖励

国家级:60000/门;  省级:20000/门。

第十七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奖励

国家级:40000/门;  省级:10000/门。

第十八条 指导学科竞赛奖励

  获奖

等级

奖励标准(元)

国际性学科竞赛

国家级学科竞赛

区域性学科竞赛

省(部)级学科竞赛

一等奖

10000

5000

二等奖

5000

2000

三等奖

3000

0

注:同一竞赛项目奖励上限1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院教务处具体负责实施,每年9月份完成上年度教学奖励工作。  

第二十条 在学院组织的不定期教学活动中获奖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教师获奖金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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