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招标与采购工作效率,完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包含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采购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的招标与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采购”与“院内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院的招标与采购项目,必须先申报、后实施。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学院的招标与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制度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之外或预算调整的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当事人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议事)机构,建立起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监督等业务机构(岗位)之间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院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招标采购工作中学院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流程和权限;
(三)研究决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招标与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对参与采购过程中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检查招标与采购工作中执行政策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情况;
(五)牵头做好学院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管理、绩效、监督和问责等工作。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的参与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采购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接收整理审核采购申请、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进口设备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公示、报备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办理招标与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事项,做好采购项目的委托、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院内评标专家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在学院纪委的监督下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标专家库一般是由各类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名单由各单位推荐,经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增补和更换。
(五)负责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
(六)负责对招标采购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组织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院级验收工作;
(八)负责网上电子卖场采购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设备类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十)负责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及汇总分析;
(十二)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院的招标与采购工作实行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为采购项目主要当事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前期立项申请、市场调研、确认使用条件等,申报采购预算;
(二)负责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按照《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编制,以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并满足充分竞争。
(三)负责提交采购计划(申请),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等招标(采购)技术资料;修缮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需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组织踏勘现场,编制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审计处审核;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进口设备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
(五)负责复核并确认采购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条款
(六)负责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方面询问、质疑的答复,参与投诉的调查;
(七)负责合同的洽谈与合同审签、合同的备案与履行、合同的履约验收;
(八)负责院内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采购组织、合同签订与实施、采购结果资料的备案、项目验收及付款结算、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收集、保管采购工作档案和资料。
(九)负责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及办理本单位采购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十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据学院审批通过的立项采购项目,制定学院年度采购预算;
(二)负责采购项目预算和资金的计划和管理;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监察处、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采购的报批和备案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五)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应当审计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评审代表一般由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担任或推荐,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代表可根据项目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学院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代表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与财政厅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与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不在采购目录内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以后年度有更新将根据新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包括:
(一)电子卖场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纳入《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品目分类目录》(见附件)范围内的商品,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其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采取电子直购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且不足100万元可采取电子竞价或电子询价方式采购。
(二)定点采购
按照《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含合成润滑油更换)、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和公文印刷服务(公文、单证、票据和信封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电子卖场和定点采购之外的采购项目,由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四)政府分散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以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采购,由学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院内采购的组织形式与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属于院内采购,不需要申报政府采购备案。
院内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
(一)学院集中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学院集中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实行项目单位采购,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按照《太原工业学院院内自行采购工作细则》执行。
(三)特殊情况采购
特殊情况采购包括紧急采购和政府相关文件指定服务项目等。
1、院内紧急采购是指学院遇到紧急特殊情况(如发生漏水、火灾、紧急事件、在假期、休息日或夜晚紧急发生、由于国家级考试、重要活动必须立即办理,或情况在外地发生,必须在当地办理等),无法及时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汇报值班院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后,直接执行的采购行为。
2、政府相关文件指定服务项目主要是指涉及民生、环境、安全、健康等因素,由省级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厅、局、委、办等政府职能机构发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中明确,为确保民生、环境、安全、健康等原因,建议或指定相关机构执行的项目。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垃圾清运项目、燃气检测项目、消防检测项目、节能项目、供暖项目、供气项目、供水项目、供电项目等。
特殊情况采购由项目单位写明特殊情况采购的具体情况,经项目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直接拟订合同。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按照科技处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的采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四章 采购预算制定及采购计划(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不予采购。学院年度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及专项资金采购项目(如政府债券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需上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一)《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购部门所提出的购置申请统一进行审核或组织论证并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报学院审批,作为财务处年度采购预算的编制依据。没有明确归口管理单位的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上报学院审批。
(二)财务处全面负责学院年度采购预算的汇总、下达及核准,并负责确认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预算指标文号)及指标金额。
(三)在年度预算文件未下达前必须进行的采购项目,以院长办公会纪要为准。紧急临时性项目,以项目单位分管院领导和财务分管院领导批准为准。
第十七条 凡适用本办法进行采购的,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均需申报采购计划或申请,采购计划或申请须经院内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并由财务处确定经费来源(预算指标文号),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后方可执行。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和资金性质审批权限如下: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需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需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系部采购项目报联系院领导核准,各职能处室经费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后由院长审批。
(四)使用科研资金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技处对采购项目及预算进行核准即可。
第五章 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其中之一的方式来采购。
(二)院内采购可以采用本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可以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自行比价、自行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之一,按相应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
(一)上报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
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学院审批通过的预算,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报《太原工业学院招标采购计划审批表》、《太原工业学院采购需求确认表》。采购需求应明确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预算、技术参数及服务需求等,工程采购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内容及要求、编制的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等资料,按照《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以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并满足充分竞争。货物类招标采购项目不得设定预付款和进度款,合同款项必须在项目验收完毕后方可支付。
进口设备(《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之外的)及单一来源设备采购提交专家论证意见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等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上级部门核准(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采购计划、进口产品申请等报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准(备案),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需求论证公示。
(三)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谈判)公告;接受投标(谈判)报名,发售招标(谈判)文件;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技术专家从财政厅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织开标(谈判)、评标(评审);公示后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合同的签订与实施
各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签后,与中标(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组织实施。如在三十日之内未签订合同,由项目单位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书面说明与合同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项目单位应报请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还需上报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验收及付款
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验收;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仪器设备类的验收由项目单位按《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及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址http://sxcg.gpmart.cn/)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自行选择品牌、型号、供应商(采用竞价方式的不能自行选定),填写《太原工业学院网上商城采购申请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集中上报财政厅备案后在电子卖场下单或竞价;
(三)供应商确认订单后,项目单位负责签订电子卖场采购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供应商供货后,项目单位及时按《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及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集中采购程序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不需要上级部门核准备案,根据项目情况采购人代表可以从学院专家库进行抽取,开标前可由项目单位按学院要求组成考察小组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其余程序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同。学院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三十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太原工业学院院内自行采购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后勤相关的自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自行制定采购程序。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守保密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十四条 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具有进行检举和投诉的监督权力,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采购工作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全程实行人员回避制度。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有影响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应自行提出回避,供应商认为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可提出人员回避申请。
第二十七条 采购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可采用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