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原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财文教【1997】280号)和《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资源共享、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监督,并促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凡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用途的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科技开发、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拨款、贷款、自筹),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均按照本条例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
(一)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款形成的资产;
(二)通过科研、开发和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等形成的资产;
(三)学院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
(四)学院院誉、专利、知识产权等形成的无形资产;
(五)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经营性资产。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各种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单价大于1500元(含1500元),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3、一般设备:指单价大于1000元(含1000元),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如:交通工具、行政办公设备等;
4、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装订成合订本的中外文期刊和保存期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
5、文物和陈列品;
6、其他固定资产:指单价未满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家具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七条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和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院领导担任,委员由院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馆、中心等)行政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下设办公室,其职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实行院、系(部、处、馆、和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和分口管理责任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的统管部门,代表学院统一管理全院资产,对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学院认定的二级单位是学院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院资产的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要成立由行政第一负责人任组长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报批手续,负责调剂闲置资产和设备,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组织协调全院设备、家具的招标、验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为全院各单位办理捐赠设备、图书等有关手续;
(五)负责学院公用房产和地产的管理。
第九条 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资产利用率;
(三)规划本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调研、论证和组织申报;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清查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负责本单位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材料、低值耐耗品的帐物管理;
(六)负责有偿占用学院资产的费用上缴及资产的保值或增值;
(七)完成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帐物相符;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每年年底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资产帐目,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学院各二级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公房、仪器设备、家俱等实物形态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全院货币形态资产的管理;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徽、院牌及其学院注册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四)科技处负责全院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学院生活服务设施、职工住宅房产、水电设施、植物、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本馆的图书资料和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进行管理;对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进行监管;负责全院资产的档案管理;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管理。
第四章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凡产权属于学院所有的公用性非住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公用房逐步实行“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以建立公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借助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公用房的种种弊端,提高公用房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公用性非住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其使用权和管理权属于学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出借公房和土地。
第十五条 学院公用房和土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职工住宅房产,集体宿舍及服务设施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和坚持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学院的投资效率,坚决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现象。
第十七条 设备购置实行计划管理,各二级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将下年度的设备采购计划报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报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不论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行政、自筹等),不论购置渠道(购买、调拨、自制、受赠等)都要进行验收、入帐,不得滞留帐外。凡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未经审批和验收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报帐手续。
第六章 图书、文物、陈列品及其它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图书不论单价均计入固定资产。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还是接受捐赠的图书,均纳入学院图书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馆及全院各图书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总帐,即总册数和总金额,并与财务处图书资金总帐核对,保证帐帐、帐实一致。各图书使用部门必须各确定一名图书资产专管人,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图书资产明细帐,并负责本部门图书资产的帐实一致及与图书馆的院总帐定期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所有,教职工在院工作期间或学生在院就读期间主要利用学院资源取得的知识产权属学院所有。在保障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院有权处理已取得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未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细则由科技处、院长办公室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符合《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查、资产核实,并提交下列申报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近期财务报告;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等。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办理登记手续。
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1、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2、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经营实体应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院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合同,使用者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学院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占用学院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三十条 资产配置的内容包括: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配置安排。学院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资产的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配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合理配置、资源共享、争取最大效益的原则,对某一使用部门闲置或使用效益低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在院内使用部门之间进行调剂或调拨。由被调拨单位和接受调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在办理离、退、调等手续前,应首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所配置资产的转户手续,将自己使用、管理的资产如数交给新的使用保管人,新的使用保管人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任何资产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院资产。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学院所属各单位需要处置资产,先由资产使用部门填报《太原工业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处置申请,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工会、规划与建设处和后勤保障处等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院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报上级部门,按上级部门的批复进行资产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院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院法律顾问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通过诉讼解决。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院长办公会议裁定。
第十一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院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三十八条 学院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处负责。主要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之间的帐帐、帐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条 学院国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国家法定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章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全院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努力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学院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其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帐、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3)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4)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5)擅自将资产提供担保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7)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院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存在第四十三条行为,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因工作失职应追究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因个人原因应追究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室会同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