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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15-11-27 15:22  

太原工业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利用率,更好地适应学院发展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太原工业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学院院属各单位办公用房,不含会议室、资料室、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授工作室、活动用房等。院属各单位建制机构以人事处提供的人员建制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特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为房间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三条  学院办公用房实行学院、系部或部门两级管理的体系。

第四条  学院负责办公用房的政策制定、管理及调配,并监督各单位执行情况,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办法》相应标准将办公用房进行分配,各单位按《办法》进行本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并将本单位分配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每名教职工原则上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

第六条  办公用房分配原则及标准

办公用房分配遵照“统一标准、物尽其用、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

1. 正职院领导:30m2 /人。

2. 副职院领导:24m2 /人。

3. 正处级干部:18 m2 /人。

4. 副处级干部:12 m2 /人。

5.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 m2 /人

第七条  办公用房在具体分配时按照第六条要求,采取就近原则,按自然间分配。

第八条  遵循简朴、适用原则,所有办公室不得超标装修。

第九条 各单位现有分配方式如有重大调整,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太原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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