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的方案(试行)
随着我院不断发展壮大和财务制度的日臻完善,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在总结我院多年实际财务运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院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拟对我院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原则和方案如下:
一、本次修改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是围绕“强化预算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升财务监督职责”三项原则进行的。
1、强化预算管理就是要求各项大额开支必须要有预算或预算外的立项审批。未经预算审核或立项审批的项目,原则不允许支出。院领导要掌握和了解开支项目的立项和预算情况,要在项目开支之前就了解情况,而不是项目开支之后的审核。
2、简化审批程序就是凡属各系(部、职能部门)预算内的开支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程序,同时强化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意。凡属能通过招标和上级文件等形式保证项目开支合法性的支出,尽可能减少审批程序。
3、提升财务监督职责就是要求财务部门在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财经纪律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外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履行情况的审核,进行资金支出的管理。
二、具体修改情况。
(一)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开支:
1、教学各系部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报销项目直接由各系、部、主任、书记审批;5-30万元(含30万元)的先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各分管院级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报销项目必须最终再由院长审批。
2、各职能部门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报销项目直接由各职能部门处长审批;5-30万元(含30万元)的先经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各处室分管院级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报销项目必须最终再由院长审批。
(二)预算以外的开支项目;
预算外项目必须先按照学院预算外项目审批表逐级审批(可附方案报告书)。审批后借款或报销时按预算内审批手续执行。
(三)学院立项基建项目的工程款及工程过程款按预算内项目审批。
(四)特殊情况可按照院长授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