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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
2014-06-16 16:37  

一、 考虑到我院的实际地理位置,确定太原市六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晋源区)为单位常住地,文中使用太原市。其他四城区(阳曲县、古交市、娄烦县、清徐县)参照省内出差差旅费标准。

二、 考虑到我院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太原市办理公务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两项,参照文件第三章第十四条和第四章第十八条。

三、 考虑到差旅费管理的延续性,设置了短期学习、培训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文件第五章。

四、 因上级文件未对调入、探亲、搬迁、实习等差旅费用进行明确规定,其产生的费用是否参照原文件执行。

五、 根据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差旅费审批单》。厅局级和正高级职称以外人员如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签字。

六、 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处设计了《太原工业学院差旅费报销流程》、《差旅费标准表》,以便大家参考,不作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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