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审批
各部门出差要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差旅审批单(附表1)严格把关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先出差后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差旅费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具体按照太原工业学院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若未按规定等级选择乘坐超标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
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正高级职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学院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动车、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按出发地至目的地的硬卧下铺或动车、高铁二等座,高者报销。如果打折机票费用低于以上两种情况的高者费用的,按打折机票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住宿费标准
级 别 |
标 准 |
厅局级及相当职称人员(教授) |
单间或标准间
省内480元/人.天
省外住宿限额标准见(附表2) |
其他人员 |
标准间
省内310元/人.天
省外住宿限额标准见(附表2) |
第十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副高职及副高职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因我院所处地理位置离市中心较远,为保证市内办理公务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太原市内(包括杏花岭区、迎泽区、小店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其他地区视同省内出差对待,下同。)办理公务,伙食补助费(只含一餐)每人每天30元包干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太原市内办理公务,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报销或80元内凭票据报销。
第五章 参加会议、学习、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会议(含培训会议),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的或没有明确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一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及登机卡、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学院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配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晋财行( 2014)49号文件精神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由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订票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退票费须经部门领导签批准后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票据遗失的,按太原工业学院报销规定第三条报销手续的第十一项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文之日前产生的差旅费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