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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2013-07-24 11:38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有序性,促进教职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适应应用型本科建设对教学和管理人员队伍素质的新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职培训的原则。做到培训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机统一。

    (二)实施全员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全校教职工实施培训,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培训要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学用一致,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培训主要形式、内容及有关规定

    ()岗前培训

    主要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有关心理学、高等教育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青年教师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者,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申报教师系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博士毕业的教师在晋升副教授前必须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不得参加其它形式的培训。青年教师正式上课前必须经过课程教学强化培训和备课、试讲等环节并考核合格。岗前培训费由学校承担,培训教材费由个人承担。

    ()新教师培训

    新教师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

    1.学校集中培训。 主要对新教师进行爱校爱岗和师德师风教育;组织学习学校关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情报信息等方面管理规定和政策;组织专题报告、讲座、教学观摩等活动 ,聘请教学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的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多媒体课件制作技巧等方面进行示范培训。

    2.系部分散培训。主要对新教师进行实践锻炼,包含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育人实践等。各系、部必须为新教师配备一名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负责新教师的指导和培养工作,做好“传帮带”活动; 加强新教师教学、科研实践环节的培养和提高。通过跟班听课、批改作业和答疑,在导师指导下阅读有关专业书籍,准备教案等工作,熟悉并掌握教学过程各个环节。

    ()短期培训

    为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新实验及提高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和岗位工作需要而组织的培训和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等各种培训形式。

    1.费用:凡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的,学费、公寓费及往返交通费由学院及相关系部承担。

    2.待遇:学习期间,按满工作量考核,执行在职人员待遇。

    ()学历提高

    1.申请条件:凡申请在职提高学历的教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攻读专业符合学校发展需要,学用一致;个人符合招录学校条件。

    2.培养费用:

    1)攻读博士:按《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2)攻读硕士:培养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3.待遇:

    1)脱产学习,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

    2)不脱产学习,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执行在职人员待遇。

    ()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凡参加过相应培训的人员,须在校工作一定年限方能提出调动申请。服务年限具体规定为:学历提高人员5年;国内、外访问学者半年期(一年期)2(4);出国研修,5年。参加多种形式培训的教职工,服务年限执行累加制。

    服务年限未满提出调离者,除退还学校所支付的培养费、工资等费用外,还需缴纳学校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博士、访问学者、出国研修:10000元×未满服务年限;硕士及其它类型:5000元×未满服务年限)

    三、相关程序

    ()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要求

    计划参加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必须于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处、系(部)提出意向申请,各处、系(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安排情况,并依据我院“干得好、离得开、回得来、用得上”的原则,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人事处审核确定后,报学院审批。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安排。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报名及外出进修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培训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在学院本年度培训计划中,报名时须从人事处网站下载、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培训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

    ()录取后协议的签订和培养费的支付

    经考试或推荐录取培训的教职工,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正式签订协议。培养费由个人垫付,学习结束后一并结算。学历进修的,凭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其他形式培训的,凭结业证书到人事处审核报销相应费用。

    ()培训计划的调整

    教职工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者,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处、系(部)和人事处同意,并报院长审批。延长期间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培训材料的归档

    学习期满或培训结束后,学习总结及学籍材料、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应及时交人事处,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其他

    ()学院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将考虑各处、系(部)教职工培训实际需要,以保证培训及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

    ()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教职工,在职培训期间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职研究生及进站博士后每学期必须承担学院基本教学工作量2/3以上,否则按脱产进修学习对待。学院不培养统招生,教职工擅自报考统招的,按违约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保证每位教职工都享有培训进修的机会,原则上,报考硕士的本科毕业生,需在我院工作三年及以上;报考博士的硕士研究生,需硕士毕业后在我院工作三年以上;半年以上的培训一般不得连续进行;一次培训结束后应在学校工作三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参加培训。

    五、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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