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的教学工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及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成立太原工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咨询的专门机构,是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教学过程进行督导,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督导室成员和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优秀教师和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退休教师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要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经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由学校聘任,任期二年。期间如因故不能担任委员的,可以报请主任委员解聘。如需补充人员则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报请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学校聘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分组。各教学部门可依本章程成立本部门的教学指导小组。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参与学校教学发展规划的讨论与制定。参与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的讨论与制定,督促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对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第九条 指导专业建设。指导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有关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调研,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参与学生培养方案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 参与教学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工作,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推进教学改革与研究。对学校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咨询;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参与教学研究成果的验收评价和推荐教学成果奖等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 参与审议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参与教学评估。审议学校的各类教学评估方案与评估指标,并监督和指导各教学单位进行教学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对申报教学职务的教师进行资格评议与教学效果评定;指导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进行教学过程督导。督促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检查了解各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反馈教学信息;分析教学过程的质量问题,指导教师的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仲裁。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教学质量评定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其它。接受院长委托,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教学方面的专题调研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各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活动,并印发工作纪要。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探讨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反馈教学检查、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方式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开展。在开展听课活动时以随机听课为主,适当采取提前通知的方式听课。即时反馈听课意见并与教师交流,适时与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等座谈,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利用课前、课后时间与学生座谈,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直接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提交学校讨论的事项,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仲裁结果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对提交学校讨论的事项须一半以上的委员认可才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格保密;如讨论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权益
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了解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可视工作需要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有权参加相关的调研与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在学校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统一管理。个人薪酬根据任务及完成情况区别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作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