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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学术领域道德行为规范及师德师风管理办法
2015-11-30 17: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太原工业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太原工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在编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事件进行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专门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德高望重的资深教授、学者担任委员,负责制定、解释和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和审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高度认识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科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具有重要责任,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完善学术管理机制,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院内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审议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议题。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指定联络员,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聘)用、职务(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及时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    学术研究领域道德规范及要求

第十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自觉规范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十二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第十三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办理结题手续。如项目因故终止或者延期,必须按照项目审批(或者委托)单位的规定提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终止或者延期手续,不允许无故不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被追缴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按项目委托(资助)方、有关财务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加大项目申报的查重力度。从立项的源头上避免重复支持,避免科研人员多头申报和承担相似的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所有引用必须按照规范标注。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规范引用他人工作成果和观点。引文应遵循引用原创性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十九条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一)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编著主编参编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二十一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三条 不得一稿多处(次)发表,另有约定允许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已发表之处。

第二十四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二十五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虚报自己的学术凭证和学术经历,以此骗取学术资格、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八条 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挪用他人成果、提高自己的排名。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院的,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十条 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执行学院(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属于学院,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等,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恶意中伤和诽谤他人。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十二条  我院教师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时,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我院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罚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我院教职工的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处理措施。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有关学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处理,需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的,由学生处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如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学校有关申诉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进行复查并做出答复。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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