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及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批评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突出重点,严把“入口”关。要重视培养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要不断改善我院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发展教工党员重点是教学、科研和服务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职工;发展学生党员重点是二、三年级的优秀本(专)科大学生。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称之为“入党申请人”。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
1、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的政治信念;
2、在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3、个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4、自己的决心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5、如本人政治历史复杂或有其他问题,要如实写清楚并有自己的认识。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在学习、教学、科研、作风和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师生员工。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报党总支,党总支根据党章规定进行审查,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时向全体党员通报确定的名单及情况。
第九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入党积极分子调往外单位或毕业分配,其有关材料由党总支及时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思想汇报;
4、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等,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每年要对所属党支部(党小组)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党委组织部要深入各单位了解积极分子培养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除按入党条件严格要求自己之外,还要经常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便于党组织对本人的思想、学习、作风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经党总支审查、备案的基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四条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原则在大二年级以上,重点在大二、大三学生中产生。大一学生若在高中阶段或入学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将培养档案转来,累计培养满一年,且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也可列入发展对象。毕业班发展学生党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本次发展数的1/3。
第十五条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的程序是:根据学年党委组织部下发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支部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团组织推优的基础上,听取培养联系人及党员和群众意见,研究提出推荐名单,党总支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报送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并在学校、系党务公开栏或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确定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党总支研究审查后提前将培养情况及工作表现情况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对发展学生党员学习成绩及操行要求:
1、大一、大二入学以来每学期综合排名原则上在全班前1/3,大三、大四原则上在前1/2(重点为发展前两学期学习成绩),对毕业班个别学生干部学习成绩未达要求,但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党支部拟列为发展对象,在上支部大会前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2、上学期操行成绩必须达到“优”,且每学期累计操行“优”占多数。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
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八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及方式:教工发展对象应在本总支所属各部门范围内,学生发展对象应在本班级范围内,采取公示、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实际征求意见的人数要求达到本支部、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应由党支部(党小组)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函调或外调。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预审,坚持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组织部逐级预审的制度。
预审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时间、党员条件、党校培训情况、思想汇报、工作表现、学习成绩及外调材料等一系列培养考察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审查是否有结论性材料,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党总支预审合格后,造名册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后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经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入党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在开会之前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其他预备党员或积极分子可列席参加。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由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宣读大会决议。
7、发展对象(申请人)个人表态,到会人自由发言。
8、大会主持人总结并宣布会议结束。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认真整理支部决议及有关资料,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交发展对象填写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审查无误,于三日之内上报党总支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必须严格按填写要求认真填写。党支部要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的项目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进行具体指导,志愿书填写不得有任何涂改。
个人填写注意事项:
1、“入党志愿”一栏,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决心;
2、“本人经历”一栏,要如实地按时间顺序详细填写;
3、“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4、“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与本人有密切往来和影响较大的亲属;
5、“对党还有哪些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不便填写的问题;
6、《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党支部填写注意事项: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审查。
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认真听取党支部负责人的汇报,经讨论后做出决议,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容主要包括,总支委员会审查时间;审查情况及决议;总支书记签名、盖章。
党总支研究后要将新发展党员档案材料和新发展党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三日之内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对象要形成一套完整的档案材料,装入档案袋,写清目录,主要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三)思想汇报;(四)外调材料;(五)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六)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七)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谈话,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在接受任务后应在一周内完成谈话。
1、指派谈话人的范围:学生发展对象谈话人为:党委委托的非本单位党总支书记、党委职能部门的处级党员干部。教职工发展对象谈话人一般为联系院领导或党委委员。
2、指派谈话人谈话的内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知识的情况;了解其对目前形势的一些看法;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对缺点所持的态度;了解其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审批
教工预备党员由院党委会议审批;学生预备党员,院党委授权分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召集组织部、纪委、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生党员发展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审议,然后向党委会集中报告。
党委会上,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逐一报告申请人的综合情况。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等,经集体讨论后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组织部应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基层党组织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预备期内,预备党员的档案材料由党总支保存。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具体组织,前半年一般应在“七一”前夕进行,后半年在本单位党员大会上进行;也可在全院“七一”表彰大会和新党员培训中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
入党宣誓的程序是:唱《国际歌》(或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党员代表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要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采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做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一季度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研究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和工作表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结果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预备期满前对预备党员全面考察一次,并由党支部把全面考察结果写成书面材料向支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个人应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况的延长预备期:(一)入党时存在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大,但本人愿意继续改正,并且有培养前途的;(二)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在群众中影响不好,但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三)工作积极、不怕困难并有一定成绩,但思想作风上犯有骄傲自满、脱离群众等较严重的缺点毛病,经过教育愿意改正错误的;(四)有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行为,但态度较好,保证改正的;(五)由于其它原因应该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未满时,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其转正问题,也不能提前做出延长预备期的决定。一般情况下,以预备党员期满(包括延长期),仍有以下一种问题的人,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一)严重违法违纪,品质恶劣;(二)入党动机不纯,有严重的个人主义;(三)思想、作风恶劣,在党内拨弄是非,搞不团结;(四)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又拒绝检讨和纠正;(五)思想觉悟低,又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六)延长一次预备期,仍没有转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1-2周内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介绍人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向党支部提出具体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审查。
5、党支部大会讨论。会议议程、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以及介绍人、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结合预备期的考察结果,按照党员标准,综合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逐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支部将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时上报党总支。
6、党总支召开委员会,认真审查,并形成总支意见,然后将预备党员档案材料及预备党员转正汇总表上报党委组织部,提交院党委审批。
7、组织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
8、党支部书记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告知其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其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9、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调动工作或毕业时,凡是预备期满的,所在支部应及时讨论并上报审批;预备期未满的,所在总支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认真负责的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手续由调入单位党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半个月内及时讨论,形成决议,办完手续;党委组织部对上报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报经党委审批,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党委组织部应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党委,并向下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院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院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院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太工党组发〕2009(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