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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5-08-25 0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学院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以下简称教育统计),加强教育统计的规范化管理,实现教育统计科学、依法、准确、高效,发挥教育统计在学院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础,也是上级部门对学院进行评价、考核、拨款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学院的发展。

第三条 教育统计数据是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的具体反映,体现了学院的综合办学实力,是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院为教育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专项经费,加强教育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五条 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有关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定、条例,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学院建设、发展所需要的教育统计资料,反映学院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和统计手段,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和服务,监督检查学院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学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教育统计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

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发展与法规处是教育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综合上报等工作。

学院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教育统计工作,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教育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配备专(兼)职教育统计人员。

第七条 发展与法规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指导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应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推动教育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协调学院教育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填报统计报表,并及时督办、确保质量;

(三)负责学院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记录;

(四)编制有关教育统计资料汇编,深入分析统计数据,实行统计监督,及时为学院决策、管理和规划服务;

(五)组织各部门教育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搞好培训指导。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二)畅通本部门的数据收集、整理渠道,及时采集、核实、更新、上报,管理好本部门的原始统计资料;

(三)配合发展与法规处完成学院教育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教育统计任务所需的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第九条 责任制度

院长是教育统计工作的负责领导。

发展与法规处是教育统计负责部门,具有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权,部门负责人为教育统计工作负责人。

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教育统计负责人。

第十条 审签制度

发展与法规处组织各部门填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提供相关资料。各相关部门填报的教育事业数据和提供的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并经分管院领导审定签字后,报送发展与法规处,由发展与法规处汇总、编制并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归档制度

学院教育统计资料由发展与法规处统一管理、归类和保存,各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自行统计、分类和归档管理,并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移交学院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发布制度

学院教育统计数据的引用和对外发布以发展与法规处发布的数据为准,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发布学院教育统计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奖罚制度

各部门要加强教育统计工作的管理,要把教育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教育统计工作中取得成绩、表现优良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存在拒报、迟报、瞒报、错报以及其它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和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教育统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督促和指导教育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三)填报教育统计报表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内涵、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在报送期限内完成教育统计工作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实现信息交互与共享,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避免数出多门;

(四)根据学院总体教育统计工作的需要,教育统计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或其它单位搜集与其相关的统计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五)有关报表要严格遵照填报、审核、上报的有关程序。教育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各单位负责人和教育统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其他统计工作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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