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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2015-12-04 16:13  

 

太原工业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卫工作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治安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区的设施、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

第四条  依靠和动员群众,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建立安全责任制,实行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  治安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内部的治安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证学校内部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校园稳定。

第六条  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校园内部的治安秩序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校园的安全秩序。全体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区治安安全的责任。

第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在场人员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保护现场,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法制、安全教育

(一)对校园内的师生员工、临时工开展法制、校规校纪、道德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学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应列入计划,做到经常化。

(二)校园内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严禁卖淫、嫖娼、吸毒;严禁制造、贩卖、传看淫秽刊物和录像;严禁聚众赌博或为参与者提供条件;禁止一切干扰校内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职工,有关单位和家长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所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落实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一)按照规定确定校内的重点要害部位,情况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档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装置,从严管理。

(二)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管理人员,值班守护人员均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勇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凡不适应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未经单位领导和值班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定期讨论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切实管理好现金、票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各单位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财务部门有特殊情况需存放超额现金过夜,须报告保卫部门,并派专人看护。

第十条  教学、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一)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办公楼等是教学、办公的重要场所,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二)任何人不得违反教学、办公场所的管理规定,在非开放时间进入。

(三)任何人不得在教学、办公场所从事与教学、办公不相适应影响教学和办公秩序的活动。

(四)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配制教学、办公场所的钥匙。

第十一条  学生集体宿舍安全管理

(一)学生集体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经管理人员同意,验证、登记后进入,按规定时间离去。禁止任何人在宿舍哄闹。

(二)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异性住宿,除执行公务外,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三)凡已作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继续留宿学生集体宿舍,任何人不得为其提供条件。

(四)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校园、环境、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一)严格门卫管理。师生员工、家属、临时工和在校民工凭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校外人员及车辆要进入学校凭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进入。

(二)校内单位和个人携物出门时,须凭本单位证明及携物出门证放行。校外单位运载、携带物品出校,需凭接待单位的携带物品证明放行。门卫要求出示证件或点检物品,任何人不得拒绝。

(三)严禁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进入学校;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校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收藏管制范围的枪械、刀具。

(四)校内各单位请装修、维修人员到校施工,要事先向保卫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施工。

(五)在校内食堂、超市等地方经营的外来人员要遵守学校有关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管理的规定,按指定地点、时间守法经营。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在校院内摆摊设点经营。

(六)不准在校园内制造噪音。在校园内的工程队、维修队除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在午休、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时间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校区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污染校园环境和损坏草坪、花木。不准在校区内溜狗。

(八)建立校园巡逻制度,学校保卫处值班人员及保安队员要经常在校园内进行巡逻,清查可疑人员,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凡在校园内闲逛及夜晚十二时后仍在校园逗留的人员,治安巡逻的执勤人员有权询问、检查证件。

(九)校内的图书馆、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微机房、文体活动中心、配电室、运动场、食堂、超市等公共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治安责任人,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防范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实行经济承包的单位,要同时实行治安承包。

(十)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学校的各类设施、教室、礼堂、阅览室等公共场所。

(十一)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等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事先报告保卫处。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场地、或校内单位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文娱体育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外来人口管理

(一)校内所有经营、务工、从业及外聘人员,投亲靠友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进校后35天内带本人照片到保卫部门办理出入证等手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区良好秩序。

(二)上述人员在校园内居住的,须持学校主管单位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备案。

(三)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办证前要对雇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填报“外来人员登记表”,经常掌握外来人员在校内外的表现情况,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

(四)学校用人单位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其在校内的治安安全责任。

(五)招待所要严格执行行业管理规定,坚持住宿登记,验证及值班等制度,防止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派出所。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本条例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条件之一;贡献特别突出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记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治安管理,确保本单位安全。全年未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本单位人员没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积极向公安机关、保卫处或有关组织检举揭发坏人坏事,提供重要线索、情况,协助破获各类案件的。

(三)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及时举报或者制止犯罪活动;抓获或者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发生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奋力救援,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抢险救援中临危不惧,表现突出的。

(五)从事治安保卫的工作人员、保安、校内义务安全员和治安责任人,忠于职守,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六)在打击、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致使发生重大各类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或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和有其它违法活动的人员,除已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外,属校内人员的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据其犯错误及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属校外人员的送公安、城管、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不执行本条例,或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或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整改而不改正,以致发生各类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类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下列违反本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1.扰乱校园治安秩序

1)在校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2)酗酒闹事、行凶的;

3)用下流语言、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偷窥妇女用厕、洗澡、更衣以及其它流氓行为的;

4)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妨碍门卫工作人员依规章履行职责,不听门卫劝告,冲闯校门,无理取闹或辱骂、殴打门卫工作人员的;

6)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进校,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校的;

7)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制造、携带、贩卖管制刀具的;

8)拒绝、阻碍执勤人员依规章执行公务,无理取闹、辱骂、围攻、威胁、殴打执勤人员的,或打击报复执法人员、检举人、证人,或制造、出具伪证,企图掩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的;

2.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

1)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教室、图书馆、阅览室不听劝告的;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课室、阅览室、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

3)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叫卖或收购废品,劝告无效的;

4)制造噪音,干扰、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及他人休息,文化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器材时,大声喧闹,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的;

5)私带非公务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把实验室、办公楼、教学大楼的钥匙交给无关人员或私自配制实验室、办公、教学大楼钥匙,劝告无效的;

6)在校园内溜狗或破坏草坪花木的;

7)未经批准占用校园道路强行施工、堆物、设置路障和摆摊,不听劝告的;

8)在校园道路施工、作业,不设安全标志和防范设施,作业完毕不及时清场,经保卫处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3.侵犯公私财物

1)盗窃公私财物的;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安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的;

3)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伪造、冒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的;

4.违反外来人口管理

1)不按规定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出入证的;

2)伪造、涂改校内证件的;

3)未经批准,在学生集体宿舍、临时工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

4)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经公安、保卫部门劝告不改的;

5)已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和学校辞退的临时工不按规定离校,继续留宿校内或为此提供条件的。

(三)在校学生违法违纪,按照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卖淫、嫖娼、吸毒,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录像和其它淫秽物品是违法行为,对参与者或为此提供条件者将从严查处。

(五)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参照以上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违反本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保卫处要认真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不服的,可向校领导反映,并向政府机关申诉。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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