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省教
育厅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专升本学生、对口升学学生收取学费、公寓费。
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院财务处严格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使用山西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学年收取当年的学费和公寓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学生缴纳学费和公寓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停止学业,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公寓费,一年按10月计算。
第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受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考试费严格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性项目收费。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包括:档案资料查询费、复印复录费、补办证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和其它费用。
第五条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院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公寓物品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和其它费用。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对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可按照实际进价代收代付。代收票据统一使用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院的办学支出。学院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及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学院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有关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未经批准,决不允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收费,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学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领,统一管理。财务处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全面落实票据领购、使用、保管、验收、核销制度。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许以白条代收据或使用自制的、外购的非法票据。
第十条 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学院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应及时、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系(部)予以催缴。对恶意欠费者,学院将取消其当学年各级各类奖学金、困难资助以及评模选优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者,学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