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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5-12-04 16:09  

 

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日常教学管理,稳定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中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活动、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学生及有关人员带来一定损失的行为。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两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类教学事故及相应级别,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认定级别并提出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对发生轻微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本人写出检查并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责任人写出检查并在教务处备案,同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除本年度岗位津贴10%。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年内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降级聘用或退出教师岗位的处理。

4. 对一年内发生多次教学事故或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要求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事故发现人或发现单位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报教务处。

2.教务处受理后及时将《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转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配合教务部门调查核实。

3.教务处根据事实认定事故级别并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由教学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通报全院,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合议通过后通报全院。

4.教学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做出后应告知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被告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教指委提出申诉,由教指委组织教务处、评建处、相关系部复议,复议后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处理。逾期将视为无异议。

5.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须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发生经过,由于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教学事故,且事后能积极主动挽回损失的,可酌情减轻处理级别,逾期两日未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发生经过视为故意隐瞒事故,将加重处理。对教学事故任何人均有权向教务处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6.各系()和教务处、评建处要加强对教学秩序的监督和检查,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现的教学事故,各系()和教务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处理完毕。若超出期限或处理不当,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般教学事故(A)

序号

  

A1

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及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

A2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5-10分钟,监考迟到5分钟之内

A3

考试命题内容与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

A4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做其它与监考无关之事

A5

监考教师未严格按照监考教师工作程序进行工作,导致试卷丢失或大量学生作弊等现象发生

A6

监考教师放松监考,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A7

考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填报的考场单不相符

A8

因工作失误,导致试题和答题卡错装,密封出现错误

A9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期间连续三周无故不给学生指导

A10

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超过1/5

A11

不编写学期授课计划或没有教案上课

A12

遗失重要教学管理资料(如:原始成绩单、考试试卷等)

A13

课程计划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A14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到课堂,致使上课延误的

A15

不按时预订教材造成漏订或错订

重大教学事故(B)

序号

    

B1

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或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

B2

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

B3

协同学生作弊或听任学生作弊

B4

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或早退

B5

未办理停调课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

B6

擅自委托其他教师代课

B7

登录分数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B8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

B9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B10

命题严重失误,影响考试(错误分值超过10%

B11

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错登、漏评、漏登成绩

 

上一条: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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