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认真、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处、监察室、卫生科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校学生会自律委员会主任组成,吸收相关班主任、班长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条件
第七条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第八条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第九条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的。
第十条 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申诉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要求、事项及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查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和建议。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3.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布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请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