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评定奖学金必须具备: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80分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学期各科平均成绩在90(一等)、85(二等)、80(三等)以上,无补考课程。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课外活动,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 评定特等奖学金在优秀基础上,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1.获得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相当荣誉称号;
2.获得团中央授予的“优秀学生团员”、“优秀学生团干部”及其他相当荣誉称号;
3.连续两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员”、“优秀学生团干”及其它相当荣誉称号。
第四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适用于本科毕业班学生,在四年学习过程中,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均为班级第一名者,奖励2000元,每班一名。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1. 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者,一年内不能享受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两年内不能享受奖学金。
2.留降级学生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
3.本学期病、事假超过一周者。
4.宿舍文化建设不达标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等级 标准(元/学期) 比例
特等奖学金 1500元 不限
一等奖学金 750元 每班二名
二等奖学金 400元 每班三名
三等奖学金 200元 每班四名
单科奖学金 100元 不限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 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进行一次,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后的两周内进行,学期结束前发放。综合素质奖学金每四年评定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发放。
2.学生奖学金由各系以班为单位,按以上规定的条件、比例、标准以及各系制定的评定细则进行评定,评定结果要在本系公示。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自公示之日起三天。
第九条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评定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发放的不合理奖学金之外,还得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为确保此条例贯彻执行,特制定《综合素质评比细则》与本条例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在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零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