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评定奖学金必须具备: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课外活动,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为优。无补考课程。
2.学期各科平均成绩(不含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享受一等奖学金、在85分以上(含85分),享受二等奖学金、在80分以上(含80分),享受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可评定享受本学期特等奖学金:
1.获得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相当荣誉称号;
2.获得团中央授予的“优秀学生团员”、“优秀学生团干部”及其他相当荣誉称号;
3.连续两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员”、“优秀学生团干”及其它相当荣誉称号。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1. 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能享受奖学金。
2. 宿舍文化建设不达标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等级 标准(元/学期) 比例
特等奖学金 1500元 不限
一等奖学金 750元 每班二名
二等奖学金 400元 每班三名
三等奖学金 200元 每班四名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 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进行一次,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后的两周内进行。
2.学生奖学金由各系以班为单位,按以上规定的条件、比例、标准以及各系制定的评定细则进行评定。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自公示之日起三天。
第八条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评定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发放的不合理奖学金之外,还得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为确保此条例贯彻执行,特制定《综合素质评比细则》与本条例一并执行。
第十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在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零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