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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太原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5-06-09 18:38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和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三、认定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分团委书记和资助工作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或本单位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各系(部)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一般困难: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住宿费,其余费用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院、社会资助补充。

特别困难: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边远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五、认定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  认定要求:

1.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 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每年10月份对新生进行认定,3月份对其他学生进行认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

4.各系(部)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一),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5.各系(部)编制《太原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报学生处存档。

(二)认定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二),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地讨论,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失实,应做出调整。

5.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处审批。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各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档次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追回其享受的所有资助。

(二)各系(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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