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教财[2007]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扶贫扶志”的原则和“助困、育人、爱校”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要求,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不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有毒有害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劳动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同意不得用在校学生打工。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学院不提倡学生到社会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本人执意参加,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责成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整体工作,管理勤工助学基金,开发勤工助学资源,制定勤工助学工作计划,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责成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维护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系(部)勤工助学的岗位安排根据学生处下达的计划确定,各系(部)要有专人负责做好勤工助学的组织审核工作。
第九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固定岗位按月轮换和计酬,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学生每月薪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统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4.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通过班级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受到学院行政处分者;
2.受到学业警告者;
3.有严重铺张浪费行为者;
4.在月劳动考评中表现为差者;
5.弄虚作假者;
6.其它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第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过程中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根据《太原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