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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11-25 14:57  

太原工业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工院发〔2014〕94号

 

 

为适应教育、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并完善与高等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有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注重基本素质修养、加强通识教育成分、优化课程结构体系、培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切实提高我院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毕业要求者获得相应的学历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遵守学生行为的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太原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号、年龄、籍贯等,均以太原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院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身体复查由校医院主办。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校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送交入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财务处收据及学生证以班为单位到系部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含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停学、复学、留(降)级、退学、结业、毕业时,须到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专科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期,学制为两年的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学制为三年的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条  本科学生欲提前毕业,须在第二学年末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系部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确需延长修业期的,应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计划,经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学生应按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期的有关费用。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制内容包括学分、绩点和学分绩点等。学分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评优、学籍异动和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由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践、实验教学

实习、课程设计按每周计1学分;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总计10学分;

公益劳动课按每周计1学分;

军事训练课按每周计1学分。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2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学分与绩点之乘积,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数×绩点。

其中绩点分以下五档:

等级

课程考核成绩

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

绩点

A

90—100

4—5

优秀

4.5

B

80—89

3—3.9

良好

3.5

C

70—79

2—2.9

中等

2.5

D

60—69

1—1.9

及格

1.5

E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0

注:补考、重修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绩点为1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为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应修课程学分之和。

 

五、课程设置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分为课堂教学和集中实践两大板块。课堂教学板块设置公共基础教育课、学科(专业)基础教育课和专业教育课三个模块,每个模块均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类型。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且应取得学分的课程。

1、公共基础教育课

必修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化学、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选修部分包括公共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

2、学科(专业)基础教育课和专业教育课

学科(专业)基础课包括按照二级学科门类或专业设置的基础课程;专业课包括本专业的主干或核心必修课和为拓宽专业口径开设的选修课。

3、集中实践

必修部分主要包括单独设置、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的必修实验课程、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课程实习等;选修部分主要包括创新性实验计划和研究性实验课程、学科竞赛、科研训练计划、技能培训、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等。

 

六、人才培养方案构成

第十七条  本科生毕业总学分要求原则上为185—195学分,其中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学分总数控制在150学分左右(学时总数在2400左右),集中实践学分总数控制在40学分左右。专科生毕业总学分要求原则上为100—110学分,其中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学分总数控制在95学分左右(学时总数在1300左右),集中实践学分总数控制在15学分左右。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

第十八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由各系部教学主任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学制与学分要求、学位授予、课程结构及比例、主要课程、教学进度表等。

 

七、公共选修课修读

第十九条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文化素养,学院设置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设。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8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参照《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可选择在第二至第七学期选修公共选修课,每学期限选2门且不得超过3学分。学生可根据兴趣及需求自由选择课程,修满学分即可。选修学分不够,不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实行计算机选课,具体办法如下:

每学期第17周,教务处在网上公布公选课开课计划、课程简介、任课教师,并开放选课系统,学生预选课;第18周,进行补退选,处理选课结果并公布成功选课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选修人数未达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开设。由于选课人数不够而停开或上课时间冲突者,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一经选定,学生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凡作业缺交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应经常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旷课达1/3者,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须在一学期内全部完成。本校教师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公休日上课。网络资源课程公选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期限内自由选择时间修读。

第二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进行,可采用开卷、论文或大型作业等多种形式。修读网络资源课程公选课的学生需完成所有在线学时、课后作业、课程考核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学生考试及格即可取得的相应学分。考试不及格不获得学分,不得补考,可另选其它课程学习。

 

八、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60)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操作、论文、笔试+口试、报告+操作、理论+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小测试、期中考试、作业、论文、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程设计、出勤等)综合评定,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适当选择两者之间的比例,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50%。采用百分制评分。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病的学生可以申请学习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最高记70分。在每学期第一周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院核实签字,教务处办理。

在校的本科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三十三条  成绩的记载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一并计入单科成绩单;

2.单科成绩单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3凡属缓考获得的成绩,按正考记载实际成绩。凡属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记载实际成绩,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绩点为1对旷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相应栏目内记0分;

4.考核成绩由任课老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在学生所在系部保存,一份随试卷保存,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

5.单科成绩单由教学秘书按学期保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经系部教学主任批准,由教学秘书办理查阅手续。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学期的第一周内提交复查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后,在第二周统一复查成绩;

6.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确认后,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确需更改的,系部应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名、系部教学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系部公章后报教务处处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学籍和成绩登记表》由各系部负责打印,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和教务处公章方可生效。出国学习需英文成绩单者,在校生持《太原工业学院学生学籍和成绩登记表》到教务处办理,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院档案馆办理。

 

九、缓考与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部教学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在下学期开学随补考进行,缓考成绩记在正考栏内。

第三十六条  学生缓考手续必须在考前办理,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交开课系()和教务处各一份,考后办理一律无效不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旷考的课程均以零分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1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合格的课程,须参加补考,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公共基础教育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其余课程由各系部安排;

2.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前,可自愿申请重修,所有重修课程由学生自行安排时间随低年级自修,重修考试随低年级考试一起进行,学院不再另外单独组织考试,如因时间冲突导致的无法参加考试,责任由本人承担;

3.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由各系部报教务处批准后单独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未得到规定学分者,本学期不再安排补做或补考。

5.所有考试安排,学院均在教务处网站上公布,学生可在网站上自行查询,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疑问,可咨询本系部教学秘书,如有误考,责任自负。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成绩计零分: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平时成绩不及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及格后,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绩点为1

 

十、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院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系部提出,经学院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

7.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校内转专业,应符合申请条件,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部与转入系部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2.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系、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三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从一年级读起,转专业的学生,按其转专业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一切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十一、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院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或入院治疗;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档案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须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注消学籍。中途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未到学院报到的,注消其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医院或由院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批准后编入相应班级;

3.复学学生由学院根据其休学或停学时间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十二、留(降)级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之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但未达到40学分,应予留(降)级,超过40学分,勒令退学。留(降)级学生由所在系部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学生留(降)级审批表》,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留(降)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留(降)级不能超过两次。

第五十二条  留(降)级学生应按留(降)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留(降)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集中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40学分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4、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6、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作退学处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并交纳一年学费。

第五十六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应填写退学申请表(附表一),经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审查(须有家长意见)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其他应予退学的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籍处理决定书(附表二)一周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将申诉表(附表三)交申诉委员会,由申诉委员会裁决。过期视为接受退学,教务处发离校通知单,由系部负责办理。各类退学学生须结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在校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交费,超过一学期的按一学年交费。

对已擅自离校的学生,不能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学院将给予全院公示,一周后决定书生效,按退学处理,同时注销电子学籍。

第五十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院;

2、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患有精神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其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5、开除或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十三、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均达到学院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最终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最终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院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取得学籍之日起六年之内,可以返院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院的毕业要求,可凭结业证书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从取得学籍之日起超过六年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核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十二条  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四年,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

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十四、学士学位授予

第六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

2.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各系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学分绩点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毕业论文(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只限应届毕业生,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第六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召集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十五、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学生,学院将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六、其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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