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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5-12-07 15:42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资源培养的伟大战略,落实我院发展规划;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思辨创新的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和主持下,参与审议和评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权威性、咨询性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院的学科发展现状;评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及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咨询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的设置规划及方案;审议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承担院级基金资助科研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并确定重点资助方向等。

第六条  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第七条  组织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建设实验室(研究基地)、学科(术)带头人的评审、推荐工作和重大学术活动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评审和推荐学院申报各类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院外推荐学院的优秀人才;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议学院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事件进行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第十二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院内学术造诣深的各学科专家、学者、教授组成。在保证学术权威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法律顾问1人,委员15人左右。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担任,其它委员是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按照学科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专门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德高望重的资深教授、学者担任委员,负责制定、解释和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和审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及社会科学、基础及工程科学2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博士911人组成,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从事本学部的相关工作(其章程可参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中限额推选,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产生。作为上级机构,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学部委员会提交的有争议的议题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退休专家、教授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定期举行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无故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或单位。

第五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高度认识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科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具有重要责任,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完善学术管理机制,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院内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审议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议题。

第三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指定联络员,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聘)用、职务(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及时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六章  委员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院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院工作,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在学术研究工作中,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七章  委员选举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推荐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处(室)可以推荐1~2名候选人,院长、教学、科研院长、科技处处长、法律顾问为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候选人由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组成的筹备组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年龄)代表性的基础上推举21名左右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  召开全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出学术委员会15名委员。参加投票的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本院高职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当选委员按照得票多少选取,对于得票数目相同的委员应进行二次投票(对于得票数目相同,在15名委员名额范围之内且得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不进行二次投票);对于得票不足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应进行二次投票。

第四十二条  对于经过二次投票,得票仍不足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不再进行第三次投票,缺额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组成的筹备组审议。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将派观察员现场监督选举。现场公开唱票,唱票人2人,监票人1人。选举过程记录1人,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四条  根据学院学术发展的需要,学院可以从院外遴选、聘任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3~5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外委员享有院内委员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根据投票结果,确定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原推选的单位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审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供学术委员会必要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下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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