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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2015-06-08 10: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山西省科教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直接的方式,是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提案工作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遵循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设有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若需调整,要经代表大会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定期开会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负责提案的交办,及提案办理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协调。

()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负责提案办理结果的整理与公示。

()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负责提案的评比与表彰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符合规范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七条  提案人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3(3)以上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第八条  提案内容

()涉及学校当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提案格式

()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提案必须写明针对的问题、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提案须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见附件1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条  提案征集

()每年或每隔一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一般在教代会召开之前一个月按照提案要求发出征集提案通知。要限定启动和截止时间。

()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提案由各代表团集中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由代表自行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

第十一条  提案整理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整理工作,将所有提案登记在《提案征集统计表》。

()按选出的提案、相同提案中的其他提案、不符合提案要求的提案进行初步分类。

()对相同内容的提案选取其中的一份,将其他提案的提案人、附议人列为该提案的附议人。

()将整理选出的提案登记在《提案征集登记表》。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

()审核标准: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合理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是否在教代会规定的职权和学校管理权限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等。

()审查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逐一审查提案,确定选出拟立案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符合要求的拟立案的提案予以立案,分类,编号,登记在《提案登记表》。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按一般意见、建议处理。随同《提案征集统计表》、《提案征集登记表》归入教代会档案。

第十四条  提案交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已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主办部门)与会同协办部门的建议,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递送承办单位。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与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的会议,通报提案审核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

()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

()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和反馈。

()提案的办理时间为提案送达之日起三个月,承办单位必需做出处理。如有会同协办部门,则经与会同协办部门协商后,在相同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第十六条  提案答复

()提案复文要写明提案的落实措施,完成时间;对不能实施或暂缓落实的提案,需做出合理的解释。

()复文要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复文须附提案表。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的复文经主提案人签署意见后,交教代会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复印件交主提案人。

()提案办理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整理办理结果,予以公示。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提案处理与落实情况;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采用组织代表巡视、督察,召开相关承办单位领导与教职工代表对话会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七章 提案的归档与评优、表彰

第十八条  提案的归档

()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责成专人管理教代会档案资料;

()按规定应由学院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提案的评优与表彰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活动;

()对提出优秀提案的个人或团体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以适当方式由教代会会同学校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上一条:中共太原工业学院委员会印发《太原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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