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实 施 细 则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关于推行高等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后勤[2010]19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教育厅所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含民办)均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部门和地方所属的高等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二条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通常为一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
第三条 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年6元,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以下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发生导致学生遭受人身伤亡事故,尽管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学校需对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承担:
(一)学校、学生为防止或者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承保的保险公司、学校、学生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费用以伤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之和为限,但最高不超过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学校、学生因事故被提起诉讼,应由学校、学生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学生的故意行为;
(二)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学校管理范围,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三)学生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四)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五)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六)其他不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投 保 程 序
第八条 投保和保险费收缴:
(一)办理投保
学校在开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和注册学生花名册交由省教育厅聘请的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联合经纪将投保单和注册学生花名册汇总后交承保的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投保事宜。
(二)保费收缴
各投保学校在收到保险费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统一交承保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时出具保险单。
保险费发票和保险单由联合经纪统一送发。
(三)在保险期内,学生发生变动,保险费有增减时,按承保的保险公司约定办理。
第九条 联合经纪按照投保程序完成投保后将投保的学校分类汇总,于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理 赔 程 序
第十条 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根据伤害事故情况,要迅速得到理赔。
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根据伤害事故情况,要迅速得到理赔。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联合经纪。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赴现场勘查,审查学校提供的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定责定损,出具理赔意见,最后根据协商、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未造成学生伤残的一般校方责任事故,由学校和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造成学生伤残的重大责任事故,由学校、承保保险公司和联合经纪协商理赔。
联合经纪报案电话:0351-8717157
联合经纪全国报案服务电话:4008-900-900
联合经纪投诉电话:0351-8717226
第十一条 发生造成学生伤亡较大的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学校和承保保险公司因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发生纠纷的,各学校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鉴定领导组做出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执行。
如对决定有异议的,学校或保险公司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学校在获悉学生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未经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意,学校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十三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承保的保险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一条所列单证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学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学校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自收到本条款第十一条所列单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赔偿或者付给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承保的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者付给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学生的索赔申请,从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项目
(一)普通伤害事故赔偿: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费;(3)监护人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
(二)伤残事故赔偿:
(1)-(5)同上;(6)残疾用具费;(7)残疾生活补助费;(8)残疾护理补助费。
(三)死亡事故赔偿:
(1)-(5)同上;(6)丧葬费;(7)死亡补偿费;(8)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十九条 索赔所需单证
(一)出险学生学籍卡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二)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
(三)单据及证明材料:病历卡原件、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原件(如有其他保险,需提供单据复印件和赔款分割单);如有误工费,需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如有伤残,需伤残鉴定报告;如发生死亡,需死亡证明。
(四)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需“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
(五)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条 山西省高等学校校方责任鉴定领导组组长由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各1名,联合经纪代表1名,校方代表1名,承保的保险公司代表1名,法律顾问1名组成。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部门和地方所属的高等学校如参加投保校方责任险,请于每年8月20日前向省教育厅学校后勤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将此项工作与学校综治工作、安全工作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
第二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经费收支的审计制度,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实施细则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组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保险法》和国家保险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介绍
1.险种释义
高等学校校方责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附加无责险),顾名思义,其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投保,只能作为主险(校方责任保险)下的附加险种来投保。也就是要想投保附加无责险,必须先投保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同时,当主险保险合同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2.保险责任
在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项目同其主险。
3.保费和赔偿限额
附加无责险保费为每生每年2元,赔偿限额每生每年累计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4.办理投保
投保附加无责险无需单独填制投保单,只需在主险投保单上附加险种栏注明附加无责险即可。具体填写方式,依照相应承保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填写。
5.索赔流程
附加无责险索赔流程与其主险一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投保学校首先拨打联合经纪报案电话0351-8717157或者相应承保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报案,待认定为理赔范围后,按要求提供手续,保险公司给付赔款。
校方责任保险相关问答
1.什么是保险经纪公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主要经营下列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2.投保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各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是保险产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关系。
投保人与保险经纪公司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保险经纪公司熟知保险市场特点,拥有丰富的保险和特定行业(如教育行业)专业知识,是投保人的保险顾问,接受投保人的委托,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在保险市场帮助投保人选择合适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并在出现纠纷时,站在投保人立场进行中间协调。
如果用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来描述他们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保险公司好比是药店,而保险经纪人就好比是医生。
3.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答:校方责任保险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疏忽或过错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值得提出的是,只有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才属于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是否有责任,都由校方责任保险赔偿。
4.校方责任保险保什么?
答:通俗地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要对校方责任事故中受伤的学生进行经济赔偿,由此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校方责任保险来获得补偿。(详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5.学生已经有了其他保险,学校再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是不是重复?
答:目前我国学生普遍有了“学生医保”、“新农合”、“学平险”等保险。但是,这些保险都是以学生个人为主体的险种,有了这些保障并不意味着免去了学校因其自身的管理职责过失,而依法对学生承担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获得学平险等保险的赔偿后,对未报销部分仍可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学校进行民事赔偿,尤其是造成学生残疾或死亡的重大事故。
6.校方责任保险如何投保?
答:一般情况下,由学校统计本校在册学生人数后,填写投保单,交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学校根据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缴纳保险费。
7.校方责任保险个人可以购买吗,如何购买?
答:校方责任保险个人不可以购买。目前购买方式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