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讨论稿)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坚持以教育为主、从严治校的原则,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对于情节轻微,达不到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列入处分,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明显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期恢复学籍;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恢复学籍;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犯有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设留校察看处分,有类似错误从严处理。
第五条 对于严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及安全稳定的事件,学校应从严、从快处理。
第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安全者;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4.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或大小字报者;
5.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6.在院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国家政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裁决为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
3.被裁决为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裁决为单独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窃、抢劫、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有偷窃、抢劫、诈骗、冒领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使他人致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策划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策划、组织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13. 因本人行为造成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管理规定以及考试作弊行为由监考老师、考区负责人和教务部门认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不服从监考老师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4.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5.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让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三人及以上集体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窃取考题、私改考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凡有考试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2.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旷勤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旷课10学时以下全院通报批评;
2.旷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的旷课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计算,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下厂实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
8.属于其它缺勤(如旷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情节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9.学生因旷课、旷勤受处分后,如无悔改表现,又继续于本学期旷课、旷勤者,应累计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参与打麻将或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为他人提供麻将牌、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由于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破坏宿舍环境,影响或妨碍宿舍文化建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海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故意摔酒瓶、砸东西、烧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习期间以及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违反校规或出现意外事故者,按如下意见处分:
1.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者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个人或集体擅自到校外活动发生事故,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学校不负责公费医疗;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应自动退学或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理;
4.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确认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负责领回;经教务部门确认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自动退学;凡无理取闹,扰乱学院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私拉电线、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电炉、酒精炉及其他炉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造成自伤、他伤或财物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模仿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违犯国家法令、法律的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在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3.在网络上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者;
4.利用网络从事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的各种犯罪分子;
5.故意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给国家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九条 散布恶意信息,妨害、攻击国家、集体及个人名誉和权益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捏造或歪曲事实,制造消息,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公然或以影射方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单位,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3.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或采用窃取他人口令或名称,盗用他人账号等手段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借口停电、停水、体育比赛或其它突发事件,或发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布恶性语言进行漫骂、攻击,损害个人或集体声誉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因发布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信息发布者或转发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制作、主动查阅、存储、传播反动电子出版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主动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从事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或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未造成严重损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或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以高限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受行政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优,不得享受国家贷款,不得享受减免学杂费、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专项奖学金等待遇;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察期间视为试读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后能主动报告班主任、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者;
2.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2.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3.已受过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一年内表现积极,无其它违纪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满一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1.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立功表现,并得到有关部门确认者;
2.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科技、文化竞赛,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3.达到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学生团员”、“优秀学生团干”条件者;
4.报考硕士研究生及第二学位,达到国家划定录取分数线者;
5.获通令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1.学生违纪行为在本系范围内,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
2.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系范围,涉及到保卫、教务、后勤等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取证;
3.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4.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学生违纪事实,由调查取证负责部门向学生工作部(处)和有关系,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1.行政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和院主管领导审核,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3.在特殊情况下,学院可直接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
4.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一经教务部门确认,立即予以张榜公布,对其所做处分即行生效,学生工作部(处)按本条件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5.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学生所在系在接到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五日内,首先教育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要求其在班会上作出检讨,在此基础上,班主任和班委成员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然后由系学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和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2.经研究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分别发送到有关系、部、处和院领导,其中有关系一式五份(系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各一份);学生处分由院长办公室以学院名义出示布告;
3.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通知十天内限期离校,拒不执行者,院保卫部门有权强制处理;
4.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受处分后十日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工作部(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做出复审决定;
5.违纪处分决定按档案管理规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以上”或“以下”界限均含该级别。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零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