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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太原工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15-06-08 1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认真、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处、监察室、卫生科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校学生会自律委员会主任组成,吸收相关班主任、班长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条件

 

第七条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第八条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第九条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的。

第十条  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申诉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要求、事项及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查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和建议。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3.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布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请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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