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太原工业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室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实验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优势资源,建立大学生进入实验室研究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条件
1.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组建开放实施小组;
2.实验室的开放必须具有完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种开放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健全,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明确:
3.实验室的开放应该具有良好的开放环境和实验设施、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开放以学生开展课内实验、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创新性实验、学生辅助教师科研等活动为主。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可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开放内容、落实人员及公布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对象、时间等具体安排。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纽织。
第九条 开放实验要有计划有组织进行,一般在学期前三周集中受理开放项目申报,申报项目汇总后由所在系(部)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实行导师制,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并经指导教师确定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于仪器设备的损坏按《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递交实验总结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的收集(如实验报告、论文、电子档案等)和汇总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指导开放实验项目,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