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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2015-06-01 09:23  

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教务处具体组织落实,各实验中心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特点,维修仪器设备,学校在维修经费和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其使用寿命。其职责:

1. 熟练掌握管辖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特点,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

2. 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指导监督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使用仪器设备,按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3. 负责处理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确实维修不了,及时报送教务处并联系维修事宜。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六条 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教学单位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分清责任,并按《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维修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九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各单位的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第十条 非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与科研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使用方向的不同,按比例由相应经费科目中支出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报教务处审批,使用单位组织厂家或有关专家维修。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保管人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提出维修方案,并填写 “太原工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经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实验中心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2. 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监管,维修完毕,由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如实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教仪器设备维修单”,作为经费开支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仪器设备,非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委托个人及维修单位维修。否则,教务处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根据其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分别予以定期维护保养。使维护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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