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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2015-04-06 15:23  

 

太原工业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党政更加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学院稳定,保障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访工作是指个人或组织采用纸质或电子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由学院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是学院了解群众呼声、获取科学决策依据的重要信息渠道之一。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设立太原工业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并研究处理信访问题。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纪检办(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工会、教务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科技处、工程训练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中心、图书馆、后勤保障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发展与法规处、档案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各部门、各系部都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信访事务。

第三章  信访范围

第六条  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一)对学院有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对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反映本单位和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四)承办学院领导和上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七条  信访工作程序

(一)接待、登记

对来访者要耐心接待,对群众信访内容要认真对待,并编号登记,建立信访登记表,把反映的主要内容记录下来。对要求保密的,应尊重本人意见,涉事人员除向有关领导汇报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

(二)呈批

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呈党政办公室主任阅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连同原信访材料呈送主管校领导批示,根据阅批意见,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交办

对上级机关与学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处理;上级机关或院领导阅批的重要信访问题,应迅速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认真处理,并由党政办综合科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对反映个人或单位违纪违规的信访,应转交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四)催办、督办

负责信访人员要及时检查、催办所转交或转办的信访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问题。

(五)上报

对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的一般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办理,一般不超过10天,并将办理结果报信访办;不能按时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六)答复

对已处理好的问题,由主管信访人员给来信来访者予以答复;未能处理好的,要认真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1.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2.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4.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七)复查

信访人对学院做出的信访答复意见持异议的,可提出复查要求。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八)注销、归档

已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主管信访人员要在信访登记表上写明办理结果,予以注销,对有保存价值的信访材料,应立卷归档。

(九)综合反映

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整理加工、分析研究,向领导提供综合性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和解释问题服务。

第五章  信访工作要求

第八条  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周到,耐心听取他们反映的意见,处理来信要认真细致,如实放映信访意见和要求,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严守党的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扩散信访中反映的问题,不把反映问题材料转给当事人或单位。

第十条  及时处理校园网上“院长信箱”的信件,按照各自特点,完成信访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持不正确意见的信访,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要求合理但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强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信访人不得串联或者代替他人在信访书信上签名。

第十三条  如有关信访事项涉及信访工作人员本人及亲属,应予以回避。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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