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单位。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学院稳定和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属各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本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本院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担任,副主任由发展与法规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院设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负责监督检查本院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任担任。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组织对本校和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九条 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负责,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学院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
(三)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信息。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
(三)反映学院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下列信息学院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之外的其他学院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八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审查。
学院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及信息公开网站;
(二)学院年鉴、会议纪要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但采用第(四)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院新闻中心批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申请获取学院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院信息,本试行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学院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院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此项考核结果,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学院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院每年定期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