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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5-12-04 16:07  

太原工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学校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成立太原工业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室(简称院督导室)。院督导室挂靠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进行工作。

第二条  院督导室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监督性机构,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工作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通过教学工作的督与导,有利于提高教学人员责任心,有利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二、组织

第三条  院督导室成员由身体健康、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热心教学工作的教学骨干担任,由学院聘任。

第四条  学院督导室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督导若干人。

第五条  达退休年龄的督导自动解聘。。

三、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注重学生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总结经验、弘扬先进、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客观、全面、深入地对教学情况进行了解,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评价务求准确、公正、公平。

第七条  督导的基本职责是督促、检查、指导:即督促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检查了解各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反馈教学信息;分析教学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指导教师的教学活动。

第八条  督导的对象是本学期的所有任课教师,重点是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或来院工作不满10年的教师,特别是上岗前及刚上岗的青年教师、拟申请晋升教师职务的教师、申报优秀教师及教学名师的教师、学生反应比较强烈的教师、其他需进行督导的教师等。

第九条  督导的工作方式是以个人或小组为单位开展。每学期初由督导室制定工作计划,工作以教学秩序检查为主,如进行学期初教学准备检查、期中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巡视等,并进行随机听课。在督导过程中即时反馈督导意见并与教师交流,适时和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等座谈,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条  对与教育教学质量密切相关的教学过程或重大问题进行调研与督导,评价教师的教学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写出专题调研或督导报告。

四、权益

第十一条  督导员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院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数据资料,可视工作需要列席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督导有权参加相应的调研与会议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提供督导员的督导薪酬,薪酬根据督导员的完成任务情况区别对待。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教学评建处。

 

二0一二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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